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可容積移轉、免租稅 立院初審通過

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可容積移轉、免租稅 立院初審通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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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資法修正,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定着土地,原來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爲容積移轉。本報資料照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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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資法修正以來,出現私有建築遭國家指定爲古蹟後,所有人被剝奪憲法規定的權利等情形,大法官釋憲會議要求文化部兩年內改善,預計年底到期。文化部今天下午於立院教委會提出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41條、第99條修正草案,依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意旨及諮詢會議建議,新增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定着土地,原來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爲容積移轉;而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亦享有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租稅優惠。立委討論約一小時後初審通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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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小時的討論中,除了兩條修正法條涉及憲法,立委無異議通過,也討論價購、容積代金制度、要求縣市政府所策定的開發計劃或營建工程辦理容積移入者,應有「一定比率」爲文資建物可移出之容積,文資容積移轉可以跨區都市計劃等。

這些都是文資法的多年議題,文化部也曾提出修法,或與內政部、地方政府協商,但最後都不了了之。文化部長史哲表示,自己出身地方,瞭解這些問題都還需要時間協商,無法在這個會期完成。立委最後同意以附帶決議的方式,要求文化部必須提出相關報告或修法草案。

司法院大法官於2021年12月24日作成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,文資法對於歷史建築土地爲第三人所有的情形,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「相當之補償」,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,文化部應自解釋公佈日起2年內,即今年12月24日前修正文資法。

文化部分別於去年4月25日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、5月6日召開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討論會議,會議結論認爲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歷史建築登錄,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,國家應予相當補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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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部表示,依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意旨及會議建議,提出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41條、第99條修正草案,同時考量紀念建築所受限制與歷史建築相同,亦於修正案一併納入。

此次修正重點包含新增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定着土地,原來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爲容積移轉(第41條);以及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亦享有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租稅優惠(第99條)。修正後的文資法將保障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,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、房屋稅優惠,期盼透過對所有權人的補償,提升保存獎勵誘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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